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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總十四牙事件,醫病俱傷堪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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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世清教官 周日 10月 14, 2012 12:17 pm

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10歲楊姓男童,2003年到三軍總醫院接受全口復建治療,一次拔除14顆牙,因而昏迷死亡。楊童父母指控醫療疏失,要求賠償;但官司纏訟9­年後,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專業鑑定報告判斷,醫師沒有疏失,改判楊童家屬敗訴。



判決大逆轉/童拔14牙送命 醫師免賠定讞

2012年10月13日 上午4:30〔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周敏鴻、魏怡嘉/綜合報導〕

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十歲男童楊智堯,九十二年一月廿一日到三軍總醫院接受全口重建手術治療,一次拔十四顆牙後造成昏迷,同年四月間死亡,楊童雙親指控醫療疏失並索賠;最高法院昨維持高等法院見解,認定三總及醫師沒有疏失,判決楊童家屬敗訴確定。三總表示,尊重司法判決。

楊童因蛀牙到三總治療,牙科部醫師楊晉昱實施「全口重建手術治療」,術後楊童未拔管,送到小兒科加護病房;隔天,小兒科醫師林偉仁評估,認為楊童狀況穩定可拔管,不料卻發生缺氧現象,經急救仍昏迷,三個月後不治。

衛生署醫審會鑑定報告認為,楊童狀況符合拔管條件,三總拔管措施符合醫療常規,是醫療判斷的合理做法;且依楊童病歷,沒有發現拔管前有明顯氣胸現象,楊童拔管後氣胸,可能是呼吸道痙攣導致。依目前醫療水準,無法預見楊童拔管前會呼吸道痙攣導致生命危險,高院因而認定三總和醫師林偉仁沒有醫療疏失。

一審時,士林地院認定醫師林偉仁決定拔管時機、照護不當,害楊童昏迷死亡,應負責任,判決林醫師和三總須連帶賠償三百卅六萬五千八百元及利息。

法院審理時,楊父表示,林醫師未經主治醫師授權,且沒有主治醫師和麻醉師在場就對兒子拔管,事先也沒有告知他,全身麻醉對兒子有危險,他無法接受兒子因此喪命。

楊小弟弟的父母住在桃園縣龜山鄉萬壽路一處社區,為人客氣,在社區人緣也很好,但昨天沒對外表示任何關於官司的意見。

鄰居說,大家多少聽過楊家這件官司,對於官司細節並不清楚,如今聽到官司判決逆轉,對楊家不利,他們也很納悶,很替楊家抱不平。


童拔14牙送命 醫師免賠確定

2012.10.13 03:01 am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男童楊智堯到三軍總醫院接受「全口重建」手術,全身麻醉一次拔14顆牙齒後,送入加護病房;醫師林偉仁幫他拔管,男童突然呼吸困難,急救不治。最高法院認為醫師拔管和急救過程都無疏失,判決免賠確定。

10歲男童楊智堯不幸死亡後,家屬控告三總和醫師林偉仁求償910萬元。一審認為男童麻醉拔牙過程,醫師沒疏失;但拔管時機、照護不當致男童昏迷死亡,有疏失,判賠330多萬元。但二審逆轉,改判醫師不用賠償,最高法院判家屬敗訴。

本案刑事部分,當時的小兒科醫師林偉仁、牙科醫師楊晉昱、及麻醉醫師沈振庭被控業務過失致死罪,國防部軍事法院檢察署認定三人沒有醫療疏失,處分不起訴處分。

2003年1月,男童楊智堯因治療蛀牙,到三總由牙科醫師楊晉昱實施全口重建手術;拔除14顆蛀牙後,送入加護病房。次日上午,小兒科醫師林偉仁為他拔管,男童就呼吸困難、昏迷不醒,同年4月腦病變死亡。

楊童父母認為,醫師林偉仁為楊童拔管前沒有照X光檢驗,延誤急救時機。但最高法院審理認定,林偉仁是經主治醫師授權拔管,過程符合醫療常規。


網友正反不同意見:

01.男童是去做全口全建,不是去治療什麼不治之症等重大疾病,沒有醫療疏失,一個健康的小孩會在短時間送命?不論是麻醉藥過量或其他原因,都是醫療疏失,因為那都是該注意而未注意。要做全口重建,難道不該先做評估嗎?一次拔十四顆牙,進行全身麻醉,一個十歲小孩需要做這樣的動作嗎?

02.照你的邏輯,只要不是自然死亡的就通通都是醫師的疏失囉??有醫療行為介入,並不表示一定有醫療疏失好嗎,不要人死了就直接想到醫療疏失。

03.拔牙可以1次拔14顆嗎?有醫療行為, 病人還因此醫療行為喪命, 這不是醫療疏失嗎?難不成手術成功, 病人卻死ㄌ, 還要稱讚醫師醫高明嗎?

04.這位男童的家屬如果是立委或最高法院法官或醫生或政府高官的話, 它的判決是否會如男童一樣呢?補蛀牙居然變成人命, 而且還無處訴苦?

05.台灣司法圈最近流行-有受害者沒有加害者的判決。這一起跟高雄陽明海運把人撞癱瘓,都是這樣判的,真是南北輝映啊!

06.台灣人只會看圖說故事,記者寫什麼 全都照單全收,台灣人的衣食住行和常識全都來自記者。
這起事件來龍去脈 不是記者聳動的標題 可以說清楚的,只是台灣人無知 跟著媒體起舞的行徑,再過200年 還是不會變。
有些病確實無法醫治...就是無知病。


07.爸媽帶孩子去拔牙是很常見的~常見­在哪?常見孩子有心臟病?常見孩子會一次爛到十四顆牙?常見在哪­?這個小孩為什麼需要一次拔十四顆?沒交代!為什麼父母要等到牙­爛爛到剩十四顆才去醫院,沒交代!這個小孩有心臟病,所以在三總收­之前,沒人敢收,沒交代...媒體也沒交代前因後果,都只是報導­中間孩子一次拔了十四顆牙,這麼早去世很可憐;可是卻沒交代,為­什麼父母要等到全口爛成這樣才處理,其他醫院的醫生為什麼不收這個小孩­,等等~很多人乍看之下,覺得醫生們佔盡便宜,好像醫院用金錢處理­掉,在法院欺負這對父母一樣,但是我覺得去看這件事情原本發生的­原因,醫生真的很無奈,救也錯,不救也錯...

08.應該要問是什麼樣的父母讓這麼危險的小孩滿口蛀牙,而且當初這個­案子,那個醫生也非常無辜,當初已經沒醫生願意幫這個小孩拔牙.­..而且當時不拔的時候也會生命危險,你說吧,醫生好心接受幫你­拔,本來危險性就很大,那是不是一開始不要管比較好?不但會被家­屬反咬一口,如果判醫生無罪,還要被說成賄賂…。

09.網路很方便,我知道當只看這個新聞,不知道來龍去脈,當然會覺得­醫生跟醫院是強勢的,家屬是可憐失去孩子,而產生同情;媒體很喜歡­炒作醫生賺很多,所以醫生就該賠...但是你仔細去看就知道事情­不是這樣的...我深深的感覺到在台灣看新聞,千萬不要輕易的被媒­體引導你思考的方向,它們用一種引導你怎麼想的方式去報導,然後瓦解醫病關係之間的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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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糾訴訟持久戰 醫病都折磨

2012年10月12日 上午4:28〔自由時報記者蔡淑媛/台中報導〕

醫療糾紛官司訴訟曠日廢時,長年訴訟結果,不論醫師、病患何者勝訴,往往兩敗俱傷,醫師訴訟期間,醫療態度保守,採取防禦性醫療;病患勝訴,但遲來正義已難撫慰,敗訴更是委屈無處說。

也是內科、家醫科專科醫師的律師黃清濱指出,醫師和民眾面對醫療糾紛以調解處理都不信任,醫師認為醫療處置無疏失,民眾質疑醫醫相護,調解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只針對民事訴訟,往往選擇提出刑事告訴,以刑逼民的策略,除了死亡、重傷害屬於公訴罪,醫療糾紛在民事法庭,被告可由訴訟代理員出席,但刑事庭中,醫師必須親自出庭,民眾認為醫生的壓力較大。

民眾提出刑事告訴,只需向法院遞交訴狀,不用像民事訴訟需預先支付裁判費,而且可提出附帶民事賠償,一舉兩得。

但是醫糾訴訟冗長,黃清濱說,法官、檢察官無醫療專業,有賴於醫療鑑定報告,但醫審會鑑定出爐耗時約一年,刑事一審開庭判決約一年半,民事庭約兩、三年,幾乎大半時間都在等待報告,如果雙方重新申請鑑定,更加耗時,訴訟中也曾有七次申請鑑定。

台中醫事法學會理事長林義龍表示,醫審會去年就有五百四十七件申請鑑定報告,醫審會委由醫學中心初鑑後作審核,但一、兩週才開會一次,平均流程約十到十四個月,報告結果可能有或有醫療疏失不到十八%,最後法院判決醫師有罪不到四%,林義龍強調,他不建議民眾訴訟,可選擇調解或是仲裁。


醫院聽診器 vs. 法院裁決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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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清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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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世清教官 周日 10月 14, 2012 12:35 pm

祈願 兼顧情理法的醫療專業研討,讓~
楊小弟 安息永生,林醫師 坦然無嗔,病患家屬 平復怨恨,醫生新進 熱血未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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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討論回應:

童拔14牙送命 家屬求償逆轉敗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張嘉芳/台北報導】 2012.03.04 02:35 am

十歲大男童楊智堯在三軍總醫院接受全身麻醉拔十四顆牙齒,手術後死亡,楊的父母指控醫療疏失;一審判決林姓醫師及三總要賠三百多萬元,但高院逆轉認定醫師沒有疏失,全案仍可上訴。

當年參與治療楊智堯的三名醫師,如今都已離開三總。三總院長孫光煥低調說:「還沒收到判決書,無法回應。」

牙醫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黃建文則表示,醫師一次拔十四顆牙,承擔的醫療風險高,三總醫師為楊童拔十多顆牙,應有特殊原因,且能力足以應付,醫療設備也充足。

黃建文指出,醫療都會存在不確定因素,患者應主動告知個人病史,如心血管疾病、糖尿病、高血壓,或洗腎、嚴重肝硬化的住院患者,都會增加麻醉拔牙風險,醫師可視情況會診,或將患者轉至大醫院做醫療處置。

九年前,患有嚴重心臟疾病的楊智堯,因多處蛀牙到三總就醫,牙科部楊姓主任建議實施「全口重建手術治療」,由麻醉科的沈姓醫師負責將楊智堯全身麻醉,手術歷經五個半小時完成,楊智堯未拔管送入小兒加護病房。

隔天上午,小兒科林姓醫師認為楊智堯狀況穩定,決定拔管,沒想到楊智堯發生缺氧現象,醫師急救,楊智堯昏迷三個月後不幸死亡。楊父控告三總楊姓主任及沈姓、林姓醫師涉嫌業務過失致死,求償八百多萬元。

一審根據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認為楊童治療蛀牙麻醉後連拔十四顆牙齒的過程,牙醫和麻醉醫師沒疏失;但林姓醫師決定拔管的時機、照護不當,致楊童昏迷死亡,有疏失,判決醫師和醫院連帶賠償三百卅多萬元。

全案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楊智堯的父親指出,無法接受心愛的兒子為了拔十幾顆牙齒,竟然送命;手術前,院方都說可以拔牙,沒有人告訴他全身麻醉對孩子很危險,勸阻這項手術。看到兒子的死狀,他們心痛不已。

但高院審理後認為,依專業鑑定報告,當初楊智堯的狀況確實符合拔管條件,且拔管前未先照X光及主治醫師未在場,都不是拔管的必要條件,認定醫師並無疏失,逆轉改判家屬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2003.4.22,中廣新聞網

「陳先生,貴公子的手術雖然會開得比較久,但危險性不大。不過因為貴公子有無法以手術矯治的先天性心臟病,所以麻醉的風險會很高,我估計至少會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死亡率。您真的同意讓貴公子冒這種險嗎?」

「張醫師,我這個小孩被診斷為這種先天性心臟病之後,小兒心臟科醫師就曾說他活不過四歲。如今他已經九歲,每個生日都讓全家歡欣不已,可以說已經賺到了好幾年。希望您盡力幫忙,我們現在只能期待奇蹟再次發生。如果萬一出了什麼事,那也只能說是『生死有命』。」

「我一定會盡全力的!」醫師用力點頭。

醫師和家長都是兩眼泛著淚光,用力握住對方的手。一股暖流,將兩顆熾熱的心連成一體...

...卡卡卡!「幻想模式」結束,請回到「現實模式」,謝謝。

看到楊童主治醫師楊晉昱坦承在醫療過程中「確有疏失」,站長的眼珠差點掉下來。
在我看來,楊晉昱醫師最大的疏失是沒有早一點把下面這句話背起來:

「對於有不定時炸彈般危險性的病患,醫師最聰明的作法就是不要去動他,不動就沒你的事,動了就得看你八字好不好。」

病人要醫療安全,醫師也要自保。麻醉老師說過:「沒有不能麻醉的病人。」我一直謹記在心;但是「病人如果只有10%的生存希望,我們會向家屬說:『我們來拚拚看!』」的時代已經過去了。身處亂世,不但要讓病人或家屬知道麻醉的危險,更要在事前留下證據以證明病人或家屬已經知道麻醉的危險,該讓病人或家屬在麻醉同意書上「聽寫」的時候,就不要遲疑。我們可不想在記者會上被說「你說謊」,或被立委當成官員罵,接受羞辱性的質詢!「一盎司的事前說明,勝過事後一磅的解釋。」現在則是「事前薄薄的一張白紙黑字,勝過事後一磅的解釋。」經過這次事件,麻醉醫師們都應該要學乖,覺得麻醉太危險時,一定要在麻醉同意書上註明「病人不宜麻醉,因為危險性太高。」不過,這又衍生出下一個問題。

報導中提到「心臟科醫師為楊智堯評估,專家認為病人可以上麻醉」。不過術前的心臟科評估常常只能看到病人平時的心臟功能,常常無法考慮到病人用力咳嗽(可能在拔管時發生)或萬一發生支氣管痙攣時心臟是否能代償。許多提供迴響建議者都委婉指出:當其他科的評估皆曰可麻,麻醉科是否有權利(或資格)獨排眾議說「不」?這就牽涉到「麻醉科地位」的大問題了。

其他科評估沒有問題,可以麻醉,可是實際上的麻醉執行者是麻醉科而不是「其他科」,「其他科」無能力對麻醉的各種情況進行通盤性的評估,只有麻醉科可以;可是萬一出事,「大難來時各自飛」,「其他科」會負責嗎?那為什麼當麻醉科說「不宜麻醉」時,「其他科」會有雜音?(麻醉科「擋人財路」?還是如百曉生醫師所說「麻醉工作更是外科醫療的輔助者」,只管乖乖配合外科就好,不該有意見?)

麻醉科的危險,可真不是普通的高啊。先是「北城婦幼醫院打錯針事件」,接著是「2111萬事件」,現在是「14牙事件」。然後呢?精彩的總是在後頭...。

好了,各位想走麻醉科的有志青年們,如果……

喂!你們怎麼都站得遠遠的?要靠過來一點,才能聽得到前輩要說的話啊!


2003.4.12,麻醉論壇

最近健保局公佈新的支付標準草案,麻醉科仍舊被忽略在角落。台灣的麻醉科醫師在重重危難中掙扎求生,長久下來,早已變成習慣,也經常在被壓縮的處境下,自我生成一套邏輯,巧妙卻尷尬的生存下來。

以三總拔牙事故為例,當手術醫師決定為病患解決問題的同時,也讓麻醉科醫師就位,準備背上黑鍋,雖然手術醫師不是故意如此,但也突顯麻醉醫療被動也被迫的處境。

假若麻醉科醫師以高危險的理由,婉拒為病患提供麻醉醫療,當時很可能變成眾矢之地,被指責不為病患考慮治療疾病的需求。現在出事了,卻怪罪麻醉科醫師為何不堅持立場。很多麻醉同道解嘲,沒有不能麻醉的病人,只有不能接受麻醉風險的病人家屬。在檢討該醫療疏失之同時,好心幫忙的麻醉科醫師,如芒在背,如刺在哽,同為麻醉界的一份子,為之義憤,也同感悲哀。

目前的醫療環境,麻醉科醫師為了生存,只有默默承受,筆者相信,全台灣每天都在上映同樣的矛盾情節。這樣的處境下,各位麻醉前輩們有何可行的因應之道呢?


2003.2.14,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百曉生

本病例患者具有先天心臟病法洛氏四合症合併先天性肺動脈瓣膜閉鎖,如果不積極矯治患者僅極少數存活超過三歲,但此病例已有九歲,足見其心肺代償功能足夠。這類的患者對氧氣需求極為敏感容易造成低血氧而使心肺功能衰竭,屬於全身麻醉高危險群。故在全身麻醉管理上應該避免增加心臟對氧氣的需求及壓力的負荷,造成術中或術後肺動脈高壓所引的發肺水腫造成呼吸衰竭。

換言之,麻醉過程中要使心跳維持穩定速率,避免使用含有腎上腺素類製劑及任何會加重心輸出負擔的藥物,如果有善盡注意能力應可安全恢復。


*對百曉生醫師見解之回應
百曉生醫師中針對三總拔牙事件說:「本病例患者具有先天心臟病法洛氏四合症合併先天性肺動脈瓣膜閉鎖,如果不積極矯治患者僅極少數存活超過三歲,但此病例已有九歲,足見其心肺代償功能足夠。」不過,三總小兒心臟科蔡明志醫師的說法卻是「除非接受心肺移植,否則很難活過十五至二十歲。」兩造的說法有相當差異。

就算該病童平日的心肺代償功能足夠,是否足以應付拔管時的刺激?(對於少數住加護病房的插管患者,抽痰的刺激就足以造成休克。)仍有疑問。而百曉生醫師質疑「(術後)未立即拔管採用延遲拔管之原因」,其實已自問自答:「這類的患者對氧氣需求極為敏感,容易造成低血氧而使心肺功能衰竭」。全身麻醉時免不了使用一些可能影響呼吸肌功能的藥物(如吸入性麻醉劑、嗎啡類藥物、肌肉鬆弛劑),個人猜測三總的醫師們就是因為判斷該病童對於低血氧的耐受性很差,擔心麻醉結束後殘留的麻醉用藥會影響呼吸肌功能,才會決定延遲拔管,等到能非常確定該病童的呼吸肌已完全恢復功能再進行拔管動作,以免低血氧或肺動脈高壓造成更進一步的心肺衰竭-無奈拔管後仍發生非預期的支氣管痙攣,一發不可收拾。可見對該病童而言,拔管時機的拿捏極困難。至於百曉生醫師所提「拔管時沒有醫師在場」,顯然與三總的說明矛盾。

臨床現象千變萬化,是否真如百曉生醫師所言「如果有善盡注意能力應可安全恢復」?大有斟酌餘地。該病童有嚴重的發紺性先天心臟病,麻醉中平安無事,已屬難得,即使最後功虧一簣,也不該以成敗論英雄,一筆抹煞之前的努力。

正常人走路偶爾也會跌倒,吃東西多少也曾咬到舌頭,可是有人偏偏不相信有時候就算醫師已善盡最大的注意義務而無任何疏失,患者也會出事。依我看來,三總的麻醉醫師頂多只犯了兩個錯誤:一、術前對病童父母解釋得太溫柔敦厚,只說「很危險」,可能沒有將「死」字講出口,也沒有強力堅持不宜麻醉。(預估的死亡率超過幾成才叫做「不宜麻醉」?)二、沒有將術前解釋的內容記錄下來並請病童父母簽字,留下白紙黑字的證據。如何縮短醫病之間的認知差距,是醫病雙方都必須努力的課題。病情的說明與危險性的評估,本來就是藝術,雖說「一盎司的事前說明,勝過事後一磅的解釋」,但是否說明得越多對患者越好?要說明到何種程度?並無定論。

有些患者為病情所逼不得不「走鋼索」,若沒有「安全網」(例如「無過失醫療責任險」、患者的「醫療意外險」或醫師專業責任險),一味期待醫師「義助」高危險患者是不切實際的。更糟的是:一旦患者和醫師一起跌下鋼索,圍觀的群眾只會鼓譟、拍照、幸災樂禍,其他醫師往後自會有所取捨。醫學院的老師又如何有立場向醫學生說:「麻醉工作是有意義的,因為你可以救人性命」?醫學生當然會一窩蜂選擇不用值班、不用冒險、收入卻更高的科別。

出了醫療糾紛,醫界自應檢討。但若反醫情緒繼續高漲,醫病關係變成零和遊戲,醫師面對危險患者時裹足不前,對社會整體而言恐怕是弊多於利。

百曉生醫師之前針對麻醉醫師在自由廣場發表過「談『全身麻醉限由麻醉醫師施行』」(八十八年九月四日)與「回應『手術有大小、麻醉無大小』」(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可說是台灣麻醉界的諍友。所以這次百曉生醫師又提出「麻醉過程中,麻醉專科醫師是否全程在場?」的老問題,雖不見得與事件發生有關,也就不令人意外了。百曉生醫師數次以這個問題暗指麻醉醫師怠忽職守,卻刻意忽略問題背後的成因。

誠然有些麻醉醫師不夠敬業(各行各業皆免不了有此情形),但是台灣麻醉品質難以與先進國家相比的主因是忽視麻醉專業的陋習造成的麻醉工作超量,使麻醉醫師不得不在同一時間照顧數個麻醉中患者。先進國家了解麻醉的危險性,因此尊重麻醉專業,麻醉人力充裕。美國的醫學中心病床數常比成大醫院的少,但麻醉醫師動輒有數十位;反觀成大醫院目前只有九位麻醉專科醫師!有人估計台灣住院和外科手術患者所分配到的麻醉醫師人力,僅是美國的七分之一。我贊成百曉生醫師在「談『全身麻醉限由麻醉醫師施行』」所言:「日本施行全身麻醉從開始到結束都是由醫師負責,沒有麻醉護士,只有這樣的麻醉才能確保病患的安全。」但不知道百曉生醫師是純粹拿這點當做台灣麻醉醫師的「阿奇里斯腱」來攻擊呢,還是願意與麻醉界共同努力以「確保麻醉病患的安全」?如果是後者,大可以提供一些有建設性的建議,例如:請衛生署制定「落日條款」,規定幾年後比照先進國家,所有麻醉「從開始到結束都是由麻醉醫師負責,沒有麻醉護士」。百曉生醫師也是外科醫師,若有朝一日能享受到這種服務,不也是樂事一件?手術患者更會額手稱慶。

麻醉醫師不是分身有術的宋七力,也不是可以全年無休的機器人。台灣麻醉醫師的工作條件已然如此惡劣,若只要麻醉患者出事當時麻醉醫師剛好不在場,就一概要求麻醉醫師背黑鍋,無非是制度殺人,公平嗎?


2003.2.13,聯合報

楊小弟拔牙後竟成植物人,目前案情輪廓已經愈來愈清楚,楊小弟的手術及麻醉過程都順利,出問題的環節是在手術後的拔管動作。

三總副院長何善台表示,楊小弟拔管經過現場三位醫師嚴密評估,撤掉人工呼吸器後患者已自行呼吸兩小時,血氧濃度比開刀前還高,醫師才將氣管內管撤除;但因楊小弟心肺耐受性極差,即使醫師在三分鐘內插回氣管內管,但已造成腦部缺氧受損。


2003.2.13,自由時報

醫師指家屬同意才動手術 男童父親:沒有醫師說「不要動手術」

麻醉醫師沈振庭表示,手術前曾告知楊童父親這次開刀會有風險,不過楊童父親沒說不要動手術。

楊童父親則說,大家都知道開刀有風險,醫師在事前根本沒告訴他不宜動手術,他只是一個小老百姓,怎麼會知道手術後拔掉呼吸管的風險有多大?

楊童父親說,楊晉昱在排定手術前一天,說手術後第三天就可以出院,且三總沒有任何醫師說「不要動手術」,現在醫院竟然說是他堅持要動手術。


2003.2.12,中央社

專攻麻醉的三總副院長何善台更表示,在手術之前,家屬即表示振興醫院的醫師評估可以拔牙,三總也會診小兒心臟科、麻醉科,告知楊小弟的心臟狀況屬於高風險狀況,上麻醉可能可以但要特別小心,在一月二十一日手術當天上午,麻醉科開會建議家屬取消手術,說了兩次,但家屬仍執意執行手術以改善孩子的生活品質。

何善台強調,楊小弟的心臟病使得他對低血氧的耐受度較差,他在手術後原本都吸純氧,醫師在為楊小弟拔除氣管插管時非常小心,沒想到拔除後三分鐘不到,楊小弟就血氧快速下降,三位醫療人員立刻重新插管,楊小弟仍過不了難關,發生腦缺氧。

拔掉病人氣管內插管前,醫護人員已關掉氧氣,確認病人能自主呼吸,且血氧濃度高於一定標準。但這類心臟病患的氣管較窄,拔管時又有反射性收縮氣管的反應,以致一下子呼吸困難,造成血壓下降、心跳停止。儘管盡力搶救,病人仍因腦部嚴重缺氧而深度昏迷。


2003.2.12,自由時報【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

年僅九歲多的大湖國小男童楊智堯,年前因為滿口蛀牙,由家長帶往三軍總醫院治療,由於楊童患有先天性心臟疾病,醫師擔心其蛀牙及發炎的情形可能造成心內膜炎、腦膿瘍等進一步造成生命危險,因此為其進行「全口重建手術」,將男童的十四顆牙齒拔掉。

不料,男童卻在術後拔掉氣管內插管後,呈現重度昏迷,楊姓學童的父母於昨天公開質疑院方處置不當。

楊媽媽說,智堯一出生,醫師就曾診斷罹患先天性心臟病的他活不過四歲,因此當他在父母的悉心照料下,撐了下來,連醫師也驚嘆不已。如今他已九歲多,每個生日都讓全家歡欣不已。


2003.2.12 心臟病患常遭牙科拒診

台大小兒心臟外科主治醫師王主科表示,法洛氏四合症佔所有先天性心臟病的五%至十%,這類患者若合併肺動脈瓣膜閉鎖,完全沒有手術矯正的可能,且血氧濃度相當差。他說,這類心臟病患經常一口痰卡住,血氧濃度就降低,整個人發紺(皮膚發紫、發黑)。(略)他們的氣管通常比較狹窄,一旦插上氣管內管,管子一動氣管就會收縮,很容易造成意外。

2003.2.12,麻醉論壇

關於此一案例,有幾點值得吾人深思:

* 術前評估,為何小兒心臟科與麻醉科的意見不太一致?

* 麻醉科提出延遲手術的建議,為何未堅持及受到重視?

* minor surgery vs. moderate to severe cyanotic heart disease 在術前評估中,手術時間長達5-6小時,其風險及效益斟酌上是否有失衡之虞?

* 對於非術前已知呼衰病人,麻醉醫師的責任是否需延伸直至拔管為止?

會診的小兒心臟科醫師蔡明志指出,楊童罹患的是嚴重的先天性心臟病「法洛氏四合症」,病童肺動脈未發育,無法完全矯正,除非接受心肺移植,否則很難活過十五至二十歲;但由於先天性心臟病童若合併蛀牙等口腔疾病,易引發心內膜炎及腦膿瘍等併發症,因此,儘管病童麻醉風險高,醫師仍建議謹慎施術。

每個醫師,不管古今中外,應該都還有這種起碼的醫學倫理與道德良知。所謂內外有別者,在於國外有很好的免責、免罰機制,就好像法律有所謂的汙點證人,自首無罪或減刑。唯有這樣,醫師才能放手行醫或放心檢討,醫療體系才能修正完美,後來者才能不至重蹈覆轍,病人的福祉才能更有保障。在醫療過失除罪化完成法律之前,國內醫病關係的前景是看不到明天的。


醫病關係若經渲染而持續惡化,絕非國家社會之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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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易暄 周日 10月 14, 2012 4:26 pm

心得:

記得上禮拜二的「醫學倫理課」老師才剛提到這個案例,結果這周末新聞就報導了判決定讞。

醫師是無罪的,畢竟在醫病關係中,醫生與病人是要互相合作的,只有單方面的資訊是無法達到最理想的醫病關係。
三總這個案例給我們一個警訊,在病人未被告知的情況下,醫生要做任何的判決或處方,都必須經過病患以及其家屬的同意和許可。

醫師有告知的義務,而病人有被告知的權利,所以在這個白色巨塔中,除了醫師的專業能力判斷外,還要有病人的合作、家屬的諒解,彼此信任才能共創美好的醫病關係。

易暄

文章數 : 3
注冊日期 : 201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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