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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免刑責,補償基金將新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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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世清教官 周五 12月 14, 2012 11:48 am

死亡最高補償200萬元 除非故意 醫療過失免負刑責



2012-12-14 01:21 中國時報 【李明賢/台北報導】

醫療糾紛朝向除罪化跨出一大步!行政院會昨通過《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明定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若故意或偏離醫療常規導致病人死傷,才有刑責。行政院會同時通過《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建立新的醫療糾紛調解機制,包括成立補償基金,讓病人選擇金錢補償取代漫長的司法訴訟,以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發展。

近年醫病紛擾不斷,不論是開錯刀或醫師擔心刑責而婉拒醫治病人,造成諸多憾事。據衛生署統計,每年提報醫審會鑑定的醫療糾紛達五五○件,實際醫療糾紛更可能多達五千到六千件,醫病關係處於緊繃狀態。

現行醫療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新增第八十二條之一進一步釐清醫事人員刑事責任,除非是故意,若屬於醫療可容許風險的過失,可排除刑事責任。

不過,醫療行為是否有無過失,仍應以當地醫療水準、醫療設施等客觀情況來判斷;若偏離醫療常規致死,仍有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責。

此外,《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建立一套調解機制,未來若發生醫療糾紛,病人提請民事訴訟前,應先經過調解程序,否則不得提起民事訴訟。進入刑事訴訟中的案件,檢察官或法官取得家屬同意,也可移送調解。



根據該草案,政府將設醫療補償基金,做為醫療糾紛補償來源,並設調解會審查評鑑;基金一年約需至十到十二億元,政府公務預算最高分擔三成,其餘基金來源包括醫院、菸品健康捐等相關收入。

補償原則採補大不補小,僅限於死亡、重大傷害兩類,前者上限兩百萬元、後者一五○萬元,並於兩個內完成審查,補償金額另訂之。衛生署解釋,補償限於兩類是要避免醫療人員認為無須負賠償責任,影響自律與醫療品質。

再者,即使病人獲得補償金,最後若法院判決認定醫療糾紛是醫療機構或人員過失,將由政府向醫療機構或醫療人員請求返還賠償金。

衛生署官員解釋,以往曾發生病人採用醫事人員的道歉言語進行提告,希望爭取更多賠償金額。這次草案限制調解與民事訴訟手段只能二擇一,民眾獲補償後又提起民刑事訴訟,就要退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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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世清教官 周五 12月 14, 2012 11:56 am

台大教授賴秀穗的慘痛經驗… 醫死人賠償 兩百萬根本不夠



2012-12-14 01:21 中國時報 【張睿纖、黃天如/台北報導】

「打了十五年官司,最後贏了卻喚不回她!」台大獸醫系名譽教授賴秀穗妻子、知名口蹄疫防治專家何維莊多年前因子宮肌瘤摘除手術,因麻醉師操作不當,腦部缺氧變成植物人,去年過世。賴當時狀告法院,獲賠四千五百多萬,創下我國醫療疏失案件病患賠償最高紀錄,但愛妻已撒手人寰。

「每天在醫院和法庭奔走,身心俱疲,但最後得到什麼?」賴秀穗嘆,當初醫院願意私下賠償一百萬,但當醫療費都不夠,他查遍醫學文獻、請教各專家,才確認有醫療疏失。「民眾如果沒有醫療專業背景,打官司只會兩敗俱傷。」

賴秀穗說,樂見行政院通過醫療糾紛法草案,但醫療事故補償金衛生署研議最高賠償兩百萬元,「一個人的生命怎可能只值兩百萬?」根本不能解決問題,應參酌被害者年齡、背景、家庭是否能負擔醫藥費等,給予一定賠償金。

他並感嘆,十五年來照顧妻子醫藥費就花了兩千萬,律師費也花了三百多萬,「但家屬要的不是錢,而是一個交代」。每天看著妻子靠機器維持生命,四肢逐漸萎縮,不管多少錢都喚不回她。

醫改會研究發展組研究員張雅婷則表示,草案規定若醫糾個案僅屬民事訴訟層級,就須「調解先行」,刑事自訴案件也有可能被法官強制交付調解。但醫糾調解常曠日費時,調解成功率又不高,未來恐有更多民眾面臨調解破裂,又超過法律告訴期「兩頭空」的窘境。

醫療糾紛法草案明定醫事人員的刑事責任,限縮在「故意」或「違反必要之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致病人死傷」。賴秀穗說,相信醫師絕對不會故意犯錯,但如果導致醫療疏失,就須勇於承認,而不是躲在專業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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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柏瑝 周五 12月 14, 2012 12:56 pm

這個修法應該對醫界來說算是好的消息
畢竟是之前提的醫療去刑責化
然後比較折衷的方案


「在排除醫師明顯疏失等因素後,病家可望獲最高200萬元補償金,不過,病家拿到此補償金就不能再提民事訴訟,但公訴的刑事訴訟除外。」
「具醫師背景的藍委蘇清泉說,病人或家屬常以刑逼民,希望告刑事換得賠償,即使醫師不一定會被判刑,還是先告再說,這對醫師造成困擾,民眾告人要舉證也很麻煩,修法後,只要病人受傷害,不論過失是源自醫師或醫院,都可以求償,先賠再說,醫師也不用動不動就上法庭,對醫病國家是三贏。」

希望能因此減少一些濫訴的風氣
但也希望協調會不要變成醫院的和諧大會
不分是非只顧醫院名譽賠償 若是如此對醫界來說也是沒有幫助的

這應該是正確的修法方向吧
希望台灣的醫療環境能越來越好
這法案才剛出來,值得繼續關注後續資訊

柏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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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冠良 周一 12月 17, 2012 12:49 am

社會工業化之後,人民教育水準提高,民眾開始主動對醫護人員請求權益保障或補償。而且醫院企業化管理,醫師的權威地位大不如前,病患在大眾眼中扮演著受害者的角色,容易引起社會同情,以致醫師被要求負起醫療糾紛責任的壓力更加沈重。新訂的標準可以紓解醫生的壓力,若一個醫生手裡忙著救人,心裡卻忙著自救,你會願意給他動手術嗎?

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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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蘇志穎 周三 12月 19, 2012 9:56 pm

我覺得這次的草案可以說是給醫療人員一個莫大的鼓勵,
尤其是最後的要申請補償則不能提告的條件,
希望可以減低民眾因為不想負擔訴訟費用而動輒提刑事訴訟的機率。

”道歉不得採為訴訟基礎”還滿重要的,
這能在第一時間讓病人和家屬感覺到在尊重,
過往很多醫生先道歉法律上認定是承認過失,
造成其他醫療人員之後在處理類似事情時趨於保守,
病人家屬就覺得醫護人員冷血更堅持要告,
希望這次的草案通過後能打破這樣的惡性循環。

但是這法案中有些標準還要再訂定,
像是在關於”醫療上可容許之風險”與“注意義務的判斷標準”的判定上,是依照誰的標準?
醫事評鑑委員會?
還是相關的醫療統據數據或評鑑?
亦或是法官的自由心證?
希望能有所有人都能信服的標準才不會讓人無所適從。

蘇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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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瑜軒 周日 12月 23, 2012 1:46 pm

醫療糾紛一直是每位醫事人員身上的一根刺,因為擔心積極的醫療方法所附帶的風險,而愈來愈多醫師採取防禦性的醫療。對於醫師,對於病患,都是雙輸的局面。而在最近,社會大眾以及政府也愈來愈關注因為醫療糾紛所引發的五大皆空、救醜不救病現象,引發社會上許許多多的輿論及探討。
此次政府通過醫療法的修正草案,無非是給了各醫事人員一劑強心針。醫療行為本就具有不確定性與極限性,人體無限奧妙,若能免於訴訟或官司的紛擾,相信醫師與病患更能創造雙贏的局面,於醫學也會有其長足的進步!

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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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免刑責,補償基金將新設! Empty 不只是法制問題

發表  永浩 周三 1月 02, 2013 7:34 pm

這其實是我們醫學倫理PBL討論的主題
身為醫學生的我們看到這樣的新聞當然是高興
可是之前被錯割膽囊的檢察總長卻說:
限制人民控告醫生的權利,改以強制調解,是違憲!

其實一體都有兩面
在PBL中,我們討論到有沒有更完善的制度存在,
像目前已經有的醫審會其實可以說是目前保障醫師的第一道防線,
只是過程太久,也太不公正,
像PBL中帶領我們討論的老師就說,
他前幾周接到醫審會的案例卷宗,竟然是十年前的案件!

我們也討論到像在德國,
其實有一個專門的醫事法庭,由醫界大老組成,
他們負責做最基礎的審理,之後再交由法院,
而且德國人民素質較高,他們多半想要的是"事實",所以對德國人民而言,
一個這樣的醫事法庭已經綽綽有餘。

也許台灣需要的不只是從法制面來著手,
人民本身的素質提升也是相當重要的。

永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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